(2012)滕商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褚衍俊与曹宜来、黄冉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衍俊,曹宜来,黄冉冉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商初字第2649号原告褚衍俊,居民。被告曹宜来,居民。被告黄冉冉,居民。系被告曹宜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衍俊与被告曹宜来、黄冉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О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滕商初字第2649号保全裁定,查封被告曹宜来所有的挂靠在滕州市宇邦挂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汽车一辆和被告黄冉冉所有的鲁D×××××号汽车一辆。现因原告褚衍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曹宜来所有的挂靠在滕州市宇邦挂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黄冉冉所有的鲁D×××××号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