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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创业中心南湖创业园3楼。法定代表人:罗强。被告:湖北省林工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8号。法定代表人: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7元,减半收取7319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