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谭秋华、王猛与王猛、潍坊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秋华,王猛,潍坊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谭秋华。被告王猛。被告潍坊供电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425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新华大厦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秋华与被告王猛、潍坊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秋华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秋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世燕人民陪审员 李家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