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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郝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夫妻双方长期冷战、长期分居,虽经亲朋劝说,但和好无望。故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子郝一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否支持。针对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当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19日生育一子郝一骁。婚后因被告酗酒及经济问题双方发生过争执,被告也曾殴打过原告,但过后被告能及时认识错误,求得原告的谅解。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路桥公司6号楼西单元6楼西户单元房一套,2010年又购买了雪佛兰乐风小轿车一辆,2012年暑假期间双方还带领小孩去宁波旅游,夫妻关系尚可。从2012年9月起,双方交流甚少、沟通甚少,夫妻关系较前不如,2013年春双方分房而居,夫妻关系愈来愈淡,2013年6月6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诉讼后原告于6月下旬搬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几年夫妻关系一直尚可,近一年来夫妻关系虽较前不如,但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对郝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 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