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孙建亮与任茂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亮;任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孙建亮,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锐,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弟。被告任茂江,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原告孙建亮诉被告任茂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锐、被告任茂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挖棚,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782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825元。被告辩称,被告雇佣原告挖棚属实,但该业务是由徐中喜介绍的,被告已将7825元欠款支付给了徐中喜,现不欠原告任何款项。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经他人介绍,原告到被告处承揽挖棚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棚墙钱160×65=10725元,已支2900元,还剩7825元。”上述欠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任茂江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茂江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不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已将该款支付给中介人徐中喜,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款项78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茂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亮欠款78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唐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