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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贺炳太。被告:四川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兴贵。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