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文正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正,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张文正。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国军,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正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文正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