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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民委员会与窦效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民委员会,窦效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93号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法定代表人窦效楼,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祥全。被告窦效宝。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窦效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恩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窦效楼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效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度场地租金10000元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窦效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将北河滩9004.50平方米(折算13.50市亩)土地租给被告使用,租期30年(自2010年2月1日至2040年1月31日);2、租金按照每年每市亩1235斤小麦计算或以当年市场价格折款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为本年度的6月30日支付本年度的土地租金;3、被告不能按时交付租金,逾期三个月自动终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9004.50平方米土地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手后及时交清第一年度(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租金20000元。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原告第二年度(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租金10000元,被告对该年度其余租金10000元至今交付原告,双方形成纠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合同、原告给被告开具的交付租金记账联凭证,本院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度租金10000元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窦效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中文登村民委员会租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窦效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