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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朱烈锋与陈浓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烈锋,陈浓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朱烈锋,农民。被告:陈浓仙,农民。原告朱烈锋诉被告陈浓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0.8%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波波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烈锋、被告陈浓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未按约归还。2012年7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1份,确认欠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8厘、半年一付、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受原告的借款后,应当按约还本付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0.8%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浓仙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朱烈锋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0.8%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浓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 罕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附二:关于申请执行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