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30日,汉族。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贵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