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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5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彭XX与彭X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135号原告彭××,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彭××诉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