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杨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