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雪与连庆明、和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连庆明,和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曹雪,女,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新平,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连庆明,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和建伟,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沁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和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建伟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曹雪借款27万元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和建伟有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车牌号:晋DH**××。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和建伟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DH**××。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