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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何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