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何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