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礼民初字第00606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参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