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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实业有限公司,凡进(又名樊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进,扬州江都区仙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凡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江都区仙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凡进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凡进又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凡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凡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凡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