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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贺某某、成都市利强宾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靳,成都市利强宾馆,贺利强,张连贵,李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蒲靳。被执行人成都市利强宾馆,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号。投资人贺利强。被执行人贺利强。被执行人张连贵。被执行人李仲文。蒲靳与成都市利强宾馆、贺利强、张连贵、李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0)青羊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成都市利强宾馆、贺利强、张连贵、李仲文偿还蒲靳190000元。因成都市利强宾馆、贺利强、张连贵、李仲文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蒲靳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仲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8号8栋1单元14楼1403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目前暂无法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应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0)青羊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廖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