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新发、雷喜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发,雷喜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牛新发,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2日。被告雷喜宽,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新发、雷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