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永泰与卢浩、胡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泰,卢浩,胡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泰,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山镇××街××号。被执行人:卢浩,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山村玻璃队××号。被执行人:胡耀林,男,1964年12月24日生,住天长市××××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永泰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0200元,至今被执行人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耀林工资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