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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春向与鲁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向,鲁刚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宋春向,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鲁刚志,其他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向与被告鲁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向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宋春向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