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春向与鲁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向,鲁刚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宋春向,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鲁刚志,其他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向与被告鲁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向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宋春向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