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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花和平诉王君社、张五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和平,王君社,张五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花和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社,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张五十,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和平诉被告王君社、张五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和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花和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