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开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6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开全。2012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代理检察员邱剑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开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开全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新桥新区398号204租房,采用推门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周小燕放于桌上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凳子上绣着“家和万事兴”字样的十字绣一副,合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刘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小燕陈述,证人胡贵证言,笔记本电脑,十字绣,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开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刘开全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开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