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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欧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莓、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欧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莓,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和县欧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陈,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林,北京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春莓,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厦门固客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友,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欧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莓、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