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8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鹏与吴占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吴占西,张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89号原告吴鹏,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吴占西,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新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吴占西、张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占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