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鹏与吴占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吴占西,张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89号原告吴鹏,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吴占西,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新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吴占西、张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占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