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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彤与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彤,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刘思彤。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彤与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彤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