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白东平与翟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平,翟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白东平,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秦西路。被执行人翟东平,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街子村*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7526.8元,被告胡立寻赔付28562元(已另案申请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526.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4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申请人领取4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郝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