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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皓亦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皓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06号原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祥。委托代理人:徐振关。被告:余姚市皓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幸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皓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