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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季冬梅与项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冬梅,项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季冬梅。被告:项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冬梅与被告项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管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