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季冬梅与项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冬梅,项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季冬梅。被告:项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冬梅与被告项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管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