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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夏葶与郭晨飞、吴小清、张虎维、薛庆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葶,郭晨飞,吴小清,张虎维,薛庆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夏葶,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万朝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山西省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周晋生,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晨飞,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韩燕萍(系郭晨飞之母),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太原市人。被告吴小清,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人。被告张虎维,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薛庆文,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住所地交城县天宁街。负责人卞玉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申年,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法律顾问,山西省交城县人,住山西省交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307国道南14号。负责人刘红俊,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申年,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法律顾问,山西省交城县人,住山西省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葶诉被告郭晨飞、吴小清、张虎维、薛庆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葶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夏葶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王夏葶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武丽霞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