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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48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魏元辉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86号申请人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横岗街道××路××工××区××栋,组织机构代码71526583-8。法定代表人贾淑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冬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魏元辉,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桥区胡店乡××魏后组,身份证号码×××2332。委托代理人郭毅,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姆斯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l3]65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西姆斯公司申请称,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魏元辉提出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没有提出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却裁决申请人向魏元辉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裁决事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查明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直接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当在申请人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裁决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3)6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魏元辉口头答辩称,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裁决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本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个独特的制度内容,充分体现劳动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立法理论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技术。我国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劳动合同解除领域。而法律将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设定为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法律赋予赔偿金惩罚的功能,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均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在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根据事实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作出认定,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龙岗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l3]650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l3]65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西姆斯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