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屈红卫、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1070号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修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惠民,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千鲜维,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红卫,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展,男,无业,住本市兴庆路89号。第三人:西安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89号。法定代表人:屈红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展,男,无业,住本市兴庆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屈红卫、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屈红卫、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红卫、金代洗浴休闲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曹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