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园特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于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某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园特字第0021号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某甲,男,1981年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甲(天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杜金明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