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13号申请人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秦淮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XX。申请人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1050323101888983,付款人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汉杰广告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5月16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肆千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武强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审 判 员 刘国才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