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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人民法院(2009)什邡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生云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