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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殷忠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