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来卫,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西安奥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代红英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