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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来卫,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西安奥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奥邦锻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代红英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