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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宗逊因与被告徐庆、张瑞芬、张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逊,徐庆,张瑞芬,张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韩宗逊,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徐庆,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张瑞芬,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张瑞峰,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原告韩宗逊因与被告徐庆、张瑞芬、张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合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宗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庆、张瑞芬、张瑞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庆、张瑞芬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2个月,被告张瑞峰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此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徐庆、张瑞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瑞峰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庆、张瑞芬、张瑞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徐庆、张瑞芬向原告韩宗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2个月,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张瑞峰对该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对借款及利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徐庆、张瑞芬拖欠原告韩宗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瑞峰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徐庆、张瑞芬对该款依法应予偿还。被告张瑞峰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案借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庆、张瑞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韩宗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张瑞峰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29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合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