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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旭与何天兵、成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何天兵,成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张旭,男,生于1986年8月13日,汉族,居民。被告何天兵,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成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成都市牛市口锦江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旭与被告何天兵、成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旭撤回对被告何天兵、成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