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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牛其玉与山东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其玉,山东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牛其玉。委托代理人李进宇,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其玉与被告山东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