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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88号申请人苑宁与被执行人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苑宁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