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88号申请人苑宁与被执行人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苑宁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