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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郑立刚结案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刚,魏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刚,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魏国峰,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郑立刚与被执行人魏国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42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魏国锋在其妻李金娟名下的银行存款24629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42792元,交纳执行费3505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39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