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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缑金贵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43号申请人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蒙宁。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缑金贵,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镇缑家行政村缑家村××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缑会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3)254号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缑金贵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6月2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当裁定驳回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