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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志炳与冯建利、冯志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炳,冯建利,冯志康,朱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志炳。委托代理人:胡萍。被告:冯建利。被告:冯志康。被告:朱菊仙。原告陈志炳诉被告冯建利、冯志康、朱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