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志炳与冯建利、冯志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炳,冯建利,冯志康,朱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志炳。委托代理人:胡萍。被告:冯建利。被告:冯志康。被告:朱菊仙。原告陈志炳诉被告冯建利、冯志康、朱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