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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丁仁月、胡水芬等与章丽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月,胡水芬,褚幼红,章丽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04号原告丁仁月。原告胡水芬。原告褚幼红。被告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月、胡水芬、褚幼红诉被告章丽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月、胡水芬、褚幼红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月、胡水芬、褚幼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仁月、胡水芬、褚幼红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