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杰,男,22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2013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蕴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杰在本市中山路虫虫网吧伺机作案,趁上网的被害人容方阳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知己牌直板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330元;2、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梁杰在本市新开路巨龙网吧伺机作案,趁上网的被害人李砺寒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灰色本维牌5100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390元;3、2013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梁杰在本市火车站小蚂蚁网吧伺机作案,趁上网的被害人王晓锋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天时达牌T595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590元;4、2013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杰在本市经二路D2网吧伺机作案,趁上网的被害人陈红杰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诺基亚C5-03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2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杰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