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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焕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焕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54号原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矿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志,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陈焕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焕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