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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马某,中国石油总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职工。被告姚某,中国石油总公司矿区事业部长庆油田分公司兴隆园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李应义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下余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应义。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