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马某,中国石油总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职工。被告姚某,中国石油总公司矿区事业部长庆油田分公司兴隆园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李应义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下余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应义。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