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省彭山县全宇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彭山县全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朝祥、王其杰,该社职工。被告四川省彭山县全宇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省彭山县全宇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接到本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