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强,周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强。委托代理人:黄东。委托代理人:于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明光。再审申请人王国强为与被申请人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王国强申请再审称:郭骁雄与周明光原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法律关系,故王国强与本债务转移之后所签署的《还款协议》亦属无效合同。故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该笔款项已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实体处理,债权人再次以该笔款项提起民事诉讼,不应予以受理。郭骁雄等向王国强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再一次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同时二审审判人员有明显徇情枉法行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14000元确属郭骁雄犯罪所得,但郭骁雄仍负有将此款归还的义务。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表明王国强自愿为郭骁雄向周明光还款,现王国强以基础债务关系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也违背诚信。郭骁雄受到刑事处罚与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均不一致,现申诉人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经清偿,故二审法院判决王国强承担,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代红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何传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