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为4710元,由原告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